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70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鮑澤仁 債 務 人 嵩華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樺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