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6號債 權 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楷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 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