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債 權 人 陳鳳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117,660元」抑或為「 171,660元」?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請求標的及請求 原因事實欄內金額不一,本院無從確認,請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