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39號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級鐵支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定期補正債務人之適法法定代理人身份,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