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債 權 人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其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欲請求支付命令,然臺端聲請狀載明「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是為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㈢台端聲請狀所附租賃契約書為影本,與臺端聲請狀證物欄所述正本有違,本院先予說明。 ㈣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5,5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