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3號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湘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835,13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