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債 權 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木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廖木全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 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不符。) ㈡若欲變更債務人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業於郁慶實業有限公司85年2月13日建三壬字第08512498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付款人為廖木全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 ㈣確認附表三張支票利息819539、800578、89589合計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