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9號債 權 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㈡若欲變更債務人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業於郁慶實業有限公司85年2月13日建三壬字第08512498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僅陳報其餘補正事項,就上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資料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