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債 權 人 劉育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增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增錥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提出民國96年8月23日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各出資新臺幣25,000元 ,以新臺幣50,000元購買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登記於債務人劉增錥名下之釋明資料(如:共同投資契約書影本 、買股票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同年8月6日具狀補正,惟依其所提之證據仍無法釋明與債務人有共同投資之關係存在,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