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債 權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提出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請求之釋明資料(因與狀附租賃交車簽收單之立約人證鑫油漆工程行不相符)。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租賃 帳款明細表金額新臺幣6,300元不相符。) ㈣確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