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晟翔欣業有限公司、王偉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 債 權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提出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請求之釋明資料(因與狀附租賃交車簽收單之立約人證鑫油漆工程行不相符)。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500元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租賃帳款明細表金額新臺幣6,300元不相符。)㈣ 確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