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成繹企業有限公司、王定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債 權 人 成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麗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督促程序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債權人繳費前應自行確認債務人現住所地是否位於臺中市,而屬本院管轄。) ㈡提出債務人「張麗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0 年8月31日」? ㈣確認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對債務人張麗芳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麗芳不相符)。 ㈥陳報債務人張麗芳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㈦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於還款期限屆至,未依約定返還「借款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前述貨款不相符)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