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成繹企業有限公司、王定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債 權 人 成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麗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麗芳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又督促程序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債權人繳費前應自行確認債務人現住所地是否位於臺中市,而屬本院管轄。)㈡提出債務人「張麗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0年8月31日」?㈣確認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㈤提出對債務人張麗芳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麗芳不相符)。㈥陳報債務人張麗芳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㈦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於還款期限屆至,未依約定返還「借款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前述貨款不相符)」,債權人雖於同年9月27日具 狀補正,惟其並未提出債務人張麗芳購買貨品之釋明資料,而債權人所補陳之客戶對帳單、銷貨單之客戶名稱皆為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張麗芳,依前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