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44號 債 權 人 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朝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簽訂債務整合委託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勞務報酬費99,9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