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陳亭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2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亭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陳肇賢、陳弘斌、彭雅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更正請求標的之敘述,應明確載明欲請求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之計算起迄日、請求利率等,並提出更正後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0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