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債 權 人 張林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若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6028393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86,667元是否正確?(與聲請狀事 實理由計算式50,000×1/3×8=133,334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