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賴耀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83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佳麟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故除債權人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其餘債權人: ㈠債權人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