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大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6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坡庭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究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抑或為「大昇企業社」?因臺端所附估價單為大昇企業社,與債權人不同,並釋明二者之相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