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債 權 人 林惠菁 債 權 人 姜林紅 債 權 人 傅鈞瑜 債 權 人 黃福榕 債 權 人 廖家羚 債 務 人 李曉慧即凱珞化粧品商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惠菁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林紅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傅鈞瑜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福榕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家羚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