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債 權 人 許彩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填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債務人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1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96756號函 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 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債務人陳填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