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洪華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 債 權 人 洪華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哲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張哲維」抑或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台端所請求原因事實為聲請返還多扣除之薪資新台幣5,000元,故債務人應以資方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奧 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妥,併請台端確認資方為何者。 ㈡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