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債 權 人 李義芳 債 務 人 均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蓉 債 務 人 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施玉卿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9年12月5日 │175,100元 │109年12月7日 │AG3023540 │ ├──┼────────────┼───────────┼───────────┼───────────┤ │002 │110年1月20日 │298,560元 │110年1月20日 │AG3023551 │ ├──┼────────────┼───────────┼───────────┼───────────┤ │003 │110年1月25日 │259,720元 │110年1月25日 │AG30235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