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劍平、林啓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7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林啓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知源國際有限公司、鍾淳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