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高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張凱婷、陳哲仁、SEGARINO ANALYN VELASC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07號 債 權 人 高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代 理 人 陳哲仁 債 務 人 SEGARINO ANALYN VELASCO(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SEGARINO ANALYN VALASCO( 安娜)」之記載,應更正為「SEGARINO ANALYN VELASCO(安娜 )」。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法院 得隨時更正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裁判中之 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而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其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固為「SEGARINO ANALYN VALASCO(安娜)」,惟 依債權人於聲請狀所檢附之居留證影本等資料觀之,債務人應為「SEGARINO ANALYN VELASCO(安娜)」,則本件支付 命令之裁定所載當事人「SEGARINO ANALYN VALASCO(安娜 )」,顯為債權人書狀記載所致之錯誤,依前開說明,關於當事人之姓名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如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自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適用。是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