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楊顯昭、寶樺電子有限公司、黃莉樺、呂博閎即呂翊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3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楊顯昭 債 務 人 寶樺電子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樺 債 務 人 呂博閎即呂翊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