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璟寬、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5號 債 權 人 林璟寬 兼代理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梵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利息請求「按日息以未清償本金0.1%計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日息0.1%等於年息36.5%顯逾民法第205條規定,另以未清償本金計算,未清償本 金為何?須明確載明未清償本金之數額。)。 ㈣陳報延滯息2,735元、利息8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