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詹佩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兆杰即野人理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方兆杰「即野人理髮」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公示資 料查詢結果野人理髮之負責人非方兆杰)。㈡提出野人理髮之 商號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