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上寓企業有限公司、鄭惟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97號 債 權 人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祖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陳亮升、郭昱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