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見興、陳育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8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陳育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貞臻即陳淑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