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陳宏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5號 債 權 人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宏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名稱究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抑或「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前者,則應補正其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資格之相關證明影本文件;如為後者,則應補正其公司印文(因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未明確,且卷內易無相關法定代理人資格釋明文件,且亦與聲請人所檢附出貨單所載「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