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昌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153號 債 權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甲方、乙方清晰印文之承攬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