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債 權 人 蔡明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狀頭訴訟標的金額「520,000元」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4月2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 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統一編號:3967087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