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債 權 人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美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110年3月18日補正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民汽車公司)維修車歷、結帳試算單、裕民汽車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受款人為裕民汽車公司之支票一紙,惟上開資料上無從釋明債務人有相聲請人借款之事實,債權人仍未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