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宇雷射有限公司、蔣德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高宇雷射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蔣德凱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確認對債務人請求聲明是否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