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購買新臺幣75,5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