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7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新當舖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00000000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莊睿均即莊楷嵩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所公告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公告之債權表,其中編號6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當舖之債權新臺幣陸萬元,應予剔除 。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債權容有可議,應命債務人或相對人提出借據、本票、借款契約書或資金往來明細等文件,以證明該債權之真實性,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 ,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如當事人間就是否已實際交付之事實有爭執,應由主張已為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相對人未於申報債權期間及補報債權期間申報債權,本院依上開規定,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製作債權表記載相對人之債權金額。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資金流向之證明(例如:債權人匯款予債務人之資料、簽收單據、轉帳證明等),債務人與相對人均於同年4月6日收受上開通知函,惟相對人迄未依該函所載內容表示意見或陳報相關資料,債務人則於同年月7日具狀陳稱:無從提出 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資金流向證明。是相對人既未能提出確已交付借貸款項予債務人之相關事實證據,本院無從認定其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從而,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相對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應予剔除。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