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振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純 債 務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債 務 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10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振興、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林秀純、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吳振興、林秀純、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於106年向各家銀行借款,並由最大債權銀 行即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債權銀行團對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債務人即相對人吳振興、林秀純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實際擔保債權額50,000,000元,並依據106年9月13日召開之債權債務協會議之協商內容第8點約定,公司(即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個人(吳振興、林秀純)財產清單之財產,由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設定次順位,設定金額由聲請人認定。若有受償時,依債權比例攤還各債權銀行,並立有面額5000萬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乙紙暨聲明書。詎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7月17日、109年7月22日解散登記在案,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林秀純、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吳振興自民國109年5月14日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聲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備註 │ │ ├──┬────┬───┬───┬─────┼─────┤ │ │ │號│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臺中│南區 │萬安 │九 │1 │7268 │100000分之99│所有權│ │ │ │ │ │ │ │ │ │人為林│ │ │ │ │ │ │ │ │ │秀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臺中│南區 │正義 │九 │6 │2702 │100000分之99│所有權│ │ │ │ │ │ │ │ │ │人為林│ │ │ │ │ │ │ │ │ │秀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3│臺中│南區 │正義 │九 │7 │799 │100000分之99│所有權│ │ │ │ │ │ │ │ │ │人為林│ │ │ │ │ │ │ │ │ │秀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臺中│太平區 │永新 │ │495 │1846.81 │10000分之59 │所有權│ │ │ │ │ │ │ │ │ │人為吳│ │ │ │ │ │ │ │ │ │振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2686│臺中市南區萬安│住家用 │16層:67.24 │陽台:11.81 │全部(所有權 │ │ │ │段九小段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人:林秀純) │ │ │ │、臺中市南區正│19層 │ │ │ │ │ │ │義段九小段6地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公理│ │ │ │ │ │ │ │街36號16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萬安段九小段2820建號,面積:4309.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 │ │ 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三層,面積:356.58平方公尺 │ │ 萬安段九小段2821建號,面積:12174.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7 │ │ 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一層,面積:415.35平方公尺 │ │ 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二層,面積:415.35平方公尺 │ │ 萬安段九小段2826建號,面積:128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6 │ ├─┬──┬───────┬────────┬──────┬──────┬──────┤ │2│514 │台中市太平區永│商業用 │一層:68.15 │ │21分之1(所有│ │ │ │新段495地號 │鋼造 │騎樓:27.30 │ │權人:吳振興│ │ │ ├───────┤1層 │合計:95.45 │ │) │ │ │ │台中市太平區永│ │ │ │ │ │ │ │豐路16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