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12號聲 請 人 王志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公司法定代理人潘思「嬌」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