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5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耀升即梁定升即阿升師和漢料理、楊舒惠即楊立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梁耀升即梁定升、楊舒惠即楊立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票到期日為「110年1月2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