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05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李秀枝、蔡水長、陳軍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 認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