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洪曜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表明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洪曜崧是否為相對人?(洪曜崧已於聲請前之110年5月19日死亡) ㈢提出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