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443號聲 請 人 林耀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陳嘉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