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宏綸、廖文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44號 聲 請 人 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綸 相 對 人 廖文富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10年2月24日 30,000元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2 110年2月24日 700,000元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