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宏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45號 聲 請 人 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矗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臺端所提出本票所示,二張本票總金額為新臺幣730,000 元,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50,100元,請具狀釋明各該本票所 欲請求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