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黃資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160號 聲 請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政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