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茂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清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571號 聲 請 人 茂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啟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4張。 二、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吳「啟」佑或吳「啓」佑?並提出相對人「吳啟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