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銘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245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家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其中「750,24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