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陳建安、吳仁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393號 聲 請 人 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代 理 人 吳仁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清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臺端所提出之本票正本(票據號碼:CH580229)所示,本票上載指定受款人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CCE中華資金交 易所」,與聲請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不同,請釋明其緣由。 ◎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如發票人將受款人記載於本票時, 須由受款人先為背書轉讓,始能認為背書之連續,背書不連續時,執票人不為真正票據權利人,自不能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