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4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博治即廣巨企業社即博于鞋品企業社、林孝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廣巨企業社之最新變更商業登記資料,及相對人黃博治、林孝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