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褚立凱即褚亞光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953號 聲 請 人 褚立凱即褚亞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建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被繼承人褚亞光之繼承系統表、陳報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釋明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因臺端所提出之本票(票據號碼:CH266408、CH684843、CH 266412)上載有魔法職人家事服務工作室之印文,請確認 本票上「魔法職人家事服務工作室」之組織型態為何?( 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者)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臺端聲請狀未見附表,應具狀提出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